家庭保姆不適用于《勞動法》,為什么

日期:2018-12-07 09:25:40

 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雇用家庭保姆,保姆這一職業(yè)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??墒?,為什么勞動法將幫工作為調整對象,而將家庭保姆排斥在其調整的范圍之外呢?我認為,如果將保姆作為一種職業(yè),理應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。請各位內行不吝賜教??!

  目前,家政工與雇主之間的關系被認為是雇傭關系,因此并不屬于《勞動法》的調整范圍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4條規(guī)定,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,不符合《勞動法》第2條規(guī)定的用工主體因服務或者提供勞務發(fā)生的糾紛,應當按照雇傭關系處理。而且家政服務業(yè)本身的特殊性,如工作時間、福利待遇、勞動保障等,都無法用《勞動法》來調整,由此決定了家政服務被排除在《勞動法》的適用范圍之外,到目前為止,我國尚沒有一部調整規(guī)范家政服務業(yè)的全國性法律或法規(guī),因此也決定了家政服務業(yè)的非正規(guī)就業(yè)地位。

  脫胎于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轉型之際的勞動法,有著諸多先天性缺陷。全國律師協(xié)會勞動法專業(yè)委員會主任姜俊祿認為其中之一就是覆蓋范圍過窄。作為一部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,勞動法保護的范圍和標準都需要物質基礎支撐。在這部法律的草擬之時,立法者囿于當時的社會物質水平,只選擇了城鎮(zhèn)部分社會勞動關系作為調整的對象,而將農村土地承包制的勞動關系、平等主體的勞務關系、行政隸屬的公務員勞動關系、家庭保姆的家務勞動關系等排除在外。后來公務員的勞動關系納入了《公務員》等行政法保護體系,保姆這個龐大而弱勢的勞動群體,其身份地位和權利維護卻始終無法得到法律界定。

  北京家政服務協(xié)會會長李大經表示,因為等待全國人大進行立法的過程相當漫長,甚至會長達5年到10年,但是,有太多的從事家政服務的姐妹的權益在被侵害的邊緣,迫切需要有規(guī)章制度進行保護,因此,家政協(xié)會可以在側重家政服務人員維權方面首先推出自己制定的規(guī)章,并在實踐中逐步完善,走在立法的前面。但是,家政協(xié)會畢竟只是非政府的民間組織,會員對于協(xié)會來說都是進退自由的,因此,協(xié)會并沒有足夠的管理力度。李大經擔心,協(xié)會制定的規(guī)章制度想要在社會上普及很難,因此仍需要政府強制性政策的出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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