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潔工接私活摔傷,誰來擔責

日期:2019-05-14 10:31:46

  日前,湘潭市荊鵬家政公司(下稱荊鵬家政)負責人收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書,終于松了一口氣。

  歷經6年訴訟,市中級人民法院終于做出了公正判決,私自接單的員工莫某在外出服務時摔傷,法院判決公司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,而由直接雇傭接私單員工的裝修公司、新房業(yè)主和員工自身承擔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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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事件回放:家政公司員工接私單從3樓跌落

  這場訴訟還得從2011年說起,當年7月下旬,家住湘潭縣易俗河鎮(zhèn)富豪閣社區(qū)的陳先生與湘潭高新區(qū)民主裝飾設計部(下稱民主裝飾)業(yè)主左某簽訂裝修合同,以包工包料方式,約定由民主裝飾負責陳先生家新居裝修,工程由公司項目經理周某負責。

  由于此前民主裝飾稱與荊鵬家政簽訂了《開荒保潔合同》,由荊鵬家政為該裝修公司的項目負責開荒保潔服務,為期一年,并約定了固定的聯(lián)系人和服務價格。

  但在荊鵬家政與民主裝飾簽訂《開荒保潔合同》前,該裝飾公司的保潔服務均由荊鵬家政員工李某負責,裝修公司與李某較為熟絡。因此,陳先生家裝修工程進入掃尾階段時,項目經理周某電話通知李某,要求其為該項目進行掃尾保潔。

  隨后李某邀集了莫某等人來到陳先生的新居進行保潔服務。莫某站在不銹鋼護窗上擦拭玻璃時,由于護窗安全門插銷脫落,從護窗安全門跌落地上摔傷,經司法鑒定,構成八級傷殘。

  在莫某住院期間,業(yè)主陳先生到醫(yī)院看望并與其達成了協(xié)議,但莫某與裝飾公司業(yè)主左某、項目經理周某協(xié)議賠償未果,遂將兩人告到了雨湖區(qū)人民法院。

  2012年4月,雨湖區(qū)人民法院作出判決,駁回莫某訴訟請求。同年8月,莫某又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為由另案將邀集同事李某、荊鵬家政、民主裝飾左某訴至法院。其后幾經周折,直到今年1月,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,再審該案。

  責任爭議:莫某受傷究竟該由誰來擔責?

  庭審中,民主裝飾公司業(yè)主左某認為,他和莫某此前互不認識,莫某既不是民主裝飾的員工,也沒有受他指示或授權從事過任何勞務活動,雙方不存在任何關系,更不存在雇傭關系。

  自2009年以來,民主裝飾與荊鵬家政合作,由荊鵬家政承攬其裝修項目掃尾保潔業(yè)務,業(yè)務聯(lián)系代表是李某,李某、莫某受雇于荊鵬家政公司,并非受雇于民主裝飾,民主裝飾對莫某的受傷沒有任何過錯,不應承擔任何責任。

  民主裝飾項目經理周某也認為,他與莫某素不相識,雙方不存在雇傭關系。他叫李某進行保潔掃尾工作,只是依民主裝飾與荊鵬家政公司合同及雙方慣例進行,至于李某帶幾個人、帶什么人、報酬如何付,他并不知情。莫某的雇主應是荊鵬家政或同事李某,莫某受傷,他沒有任何過錯,不應承擔任何責任。

  業(yè)主陳先生則認為,他與民主裝飾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包工包料包安全的承攬合同,由于承包方自身操作不當造成雇員人身損害,應由承包方負責,他并不存在過錯,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
  法庭答辯中,李某與莫某均承認是接的私活,而荊鵬公司并未參與答辯。

  法院判決:員工私自接單受傷,公司不擔責

  法院在庭審中查明,莫某、李某確屬荊鵬家政公司員工,并與公司簽有《勞動合同》,同時簽有《補充協(xié)議》。協(xié)議約定在受聘期間不得同時受聘于其他單位,從事第二職業(yè);嚴禁以公司員工身份接私單,公司派出服務單,員工提供服務,一律不得私自與客戶達成固定服務協(xié)議,如有違反,一經發(fā)現(xiàn)立即解除勞動合同,并處以扣發(fā)當月工資的經濟處罰。

  合同中附有公司專項協(xié)議和規(guī)章制度,且公司下發(fā)的“行為規(guī)范”明確規(guī)定,家政服務員私自接單,一切事項與公司無關,未接到公司客服熱線電話派單或短信一律算私單。

  在法庭聽證筆錄和庭審陳述中,李某、莫某均承認去陳先生家保潔確屬“私單”,由周某電話通知,并未通過荊鵬公司派單,且私單價格比公司價格要低。

  因此法院認為,莫某屬非用人單位工作時間、非用人單位工作地點和非用人單位工作原因受傷,故荊鵬家政公司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
  而對于莫某的同事李某,法院認為,盡管莫某是受李某邀請,但在保潔服務過程中李某與其他保潔人員同工同酬,并非包工頭或保潔服務承包人,其身份只是一個邀集人,作為組織者沒有責任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
  項目經理周某通知李某進行保潔,是一種執(zhí)行職務過程中的職務行為,并非個人行為,其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民主裝飾負責,因此周某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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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院認為,民主裝飾是李某、莫某等的直接用工單位或雇主,且未盡到告知提醒義務,因此應對莫某的損害承擔較多賠償責任,承擔責任比例為50%。

  業(yè)主陳先生在工作交接時未盡到對護窗所存在的安全隱患告知、提醒義務,對莫某受傷也存在一定過錯,判決承擔30%的賠償責任,因雙方自愿達成了協(xié)議,法院予以確認。莫某自身存在一定過錯,自負20%的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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